中低压配电网装置性违章的表现与整治

《中低压配电网装置性违章的表现与整治》是2007年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温渡江。本书可供中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运行及管理人员参考,可作为供电企业开展反违章、安全检查、安全性评价、“三标”建设等工作的参考资料和实用手册,也可作为对配电线路工尤其是农电工进行业务技术培训的辅助教材。

中低压配电网装置性违章的表现与整治基本信息

书    名 中低压配电网装置性违章的表现与整治 作    者 温渡江
出版社 中国电力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年6月1日
页    数 130 页 装    帧 平装
ISBN 9787508355245 [1]  字    数 286000
纸    张 胶版纸

前言

1 电网结构与功能

1.1 10(6)kV配电网

1.2 低压配电网

2 10(6)kV电力线路

2.1 架空线路路径

2.2 架空导线

2.3 绝缘子、金具及附件

2.4 电杆、拉线和基础

2.5 对地及交叉跨越距离

2.6 接户线

2.7 电力电缆

2.8 防雷与接地

2.9 电力设施保护

3 10(6)kV配电设备

3.1 配电变压器

3.2 柱上电气设备

3.3 箱式配电设备

4 低压电力线路

4.1 路径

4.2 导线

4.3 绝缘子、金具及附件

4.4 电杆、拉线和基础

4.5 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

4.6 接户线、进户线

4.7 低压电力电缆

4.8 地埋电力线路

5 低压配电设备

5.1 配电箱

5.2 配电室

5.3 配电屏及母线

5.4 低压控制电器

5.5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5.6 低压计量装置

5.7 无功补偿装置

6 防雷与接地

6.1 工作接地

6.2 保护接地

6.3 接保护中性线

6.4 接地电阻

6.5 接地体和接地线选择

6.6 接地装置的连接

6.7 运行标志和保护

6.8 防雷保护

7 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

7.1 临时用电线路

7.2 临时用电设备

附表

附表1.1.3-1 1OkV中压配电网供电半径推荐值

附表1.1.3-2 380V低压配电网合理供电半径推荐值

附表1.1.3-3 440/220V单相低压配电网合理供电半径推荐值

附表1.2.3 按机械强度要求中性线与相线的配合截面(mm2)

附表1.2.8 受电设备容量密度与供电半径参考值

附表2.2.1-1 架空配电线路导线的最小截面(mm2)

附表2.2.1-2 无配电网规划城镇地区绝缘导线设计最小截面(mm2)

附表2.2.2 架空配电线路的档距(m)

附表2.2.3 配电线路导线最小线间距离(m)

附表2.2.4-1 同杆架设线路横担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m)

附表2.2.4-2 同杆架设绝缘线路横担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m)

附表2.2.4-3 同杆架设中低压绝缘线路横担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和导线支承点间的最小水平距离(m)

附表2.2.8-1 导线损伤补修处理标准

附表2.2.8-2 钢绞线损伤处理标准

附表2.3.1-1 架空配电线路污秽分级标准

附表2.3.1-2 绝缘子及金具的机械强度安全系数

附表2.4.2 单回路电杆埋设深度(m)

附表2.4.6 拉线绑扎固定的最小缠绕长度

附表2.5.3-1 导线与地面或水面的最小距离(m)

附表2.5.3-2 架空配电线路与河流交叉或接近的基本要求

附表2.5.4 导线与山坡、峭壁、岩石之间的最小距离(m)

附表2.5.5 配电线路与弱电线路的交叉角

附表2.5.6 架空配电线路与各种架空线路交叉或接近的基本要求

附表2.5.7 架空配电线路与铁路交叉或接近的基本要求

附表2.5.8 架空配电线路与道路交叉或接近的基本要求

附表2.5.9 架空配电线路与管道、索道及人行天桥交叉或接近的基本要求

附表2.7.1 电力电缆相互之间以及电力电缆与管道、构筑物的允许最小间距(m)

附表2.7.3-1 电缆敷设允许最小弯曲半径

附表2.7.3-2 电缆各支持点间的距离(mm)

附表2.8.2 接地体和埋入土壤内接地线的最小规格

附表3.1.5 油浸变压器外廓与变压器四壁的最小净距(mm)

附表4.2.1 三相四线制低压绝缘配电线路的最小零线截面(mm2)

附表4.5.3 弱电线路等级

附表4.6.1 接户线和室外进户线最小允许截面(mm2)

附表4.6.3 1kV以下接户线的最小线间距离(m)

附表4.7.6 电缆装置中的最小距离(m)

附表4.8.3 地埋线与其他地下工程设施相互交叉、平行时允许的最小距离(m)

附表5.1.1-1 电器外壳防护等级(I:PXX)

附表5.1.1-2 按防触电方式的电器分类

附表5.3.7 母线的相序排列

附表5.5.3-1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主要特性参数

附表5.5.3-2 剩余电流总保护额定剩余动作电流(mA)

附表5.5.3-3 二级保护额定剩余动作电流(mA)

附表5.5.3-4 三级保护额定剩余动作电流(mA)

引用标准

中低压配电网装置性违章的表现与整治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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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针对我国城乡电网的实际状况,比较全面、系统地收集整理了现行国家、行业和企业标准中有关配电网装置要求的各种规定,按照中低压配电网的系统结构,分类分项逐一列举了中低压配电设备及设施中各种比较常见的装置性违章现象,并在进行危害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整治建议。

中低压配电网装置性违章的表现与整治常见问题

中低压配电网装置性违章的表现与整治文献

中低压配电网改造设想 中低压配电网改造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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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呼和浩特城市配电网落后的现状(如部分线路供电半径大、线损率高、电压合格率低、负荷重、线路无法实现真正互带、绝缘化水平低、抗外力破坏能力差、部分地区线路无法满足供电需求等),提出了对原有配电网按照先高压后低压的原则,逐条对现有线路、新建和扩建变电站送出工程进行改造和规划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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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中低压配电网的建设与改造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的建设与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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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是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本文结合石狮市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和改造,提出了我市中低压配网的发展目标、网架结构、配电网装备水平,并对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目标网架接线模式、供电方案的主要技术原则进行了分析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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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行为是人内在心理的反映,作业性违章的发生也必然有其内在的原因,现从安全心理学角度分析一下作业性违章发生的主观原因。

一、侥幸心理。是许多违章人员违章前的一种重要心态,把出事的偶然性绝对化,认为偶然出现一些违章行为也不会发生事故。在现实工作中,对发生侥幸心理的人时有所见。

二、惰性心理。也称为“节能心理”,是指在作业中尽量减少能量支出,不按规章制度执行,擅自将几项操作内容合并操作,或未使用相应的安全用具就工作的违章行为。

三、逞能心理。争强好胜,积极表现自己,能力不强但自信心过强,不思后果、蛮干冒险作业。

四、逐利心理。为追求高额计件工资,盲从加快操作进度。

五、逆反心理。是一种无视社会规范或管理制度的对抗性心理状态,分为显性对抗和隐性对抗两种。显现对抗:当面顶撞,不但不改正,反而发脾气,继续违章。隐性对抗:表面接受,心理反抗,阳奉阴违,口是心非。

六、从众心理。是指个人在群体中由于实际存在的或头脑中想象到的社会压力与群体压力,而在知觉、判断、信念以及行为上表现出与群体中大多数人一致的现象。表现为别人怎么干就跟着怎么干,不管违章与否。

七、自负心理。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心理因素之一。盲目相信自己的以往经验,认为技术过得硬,保准出不了问题。是以往成功经验或习惯的强化,多次做也无问题。我行我素。

八、好奇心理。好奇心人皆有之。是对外界新异刺激的一种反应。以前未见过,感觉很新鲜,乱摸乱动,一些设备处于不安全状态,而影响自身或他人的安全。

电力企业的反违章工作是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为提高电力企业员工对反违章工作的认知程度,让更多的员工了解违章防范工作的具体做法,熟悉违章的具体表现,针对电力企业的特点,编写了本书。

全书共分四章,内容包括反违章总则、发电厂和变电站作业违章、电力线路作业违章、热力和机械作业违章。本书对各类违章的表现和防范工作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说明:一、详细列举了各类违章的具体表现;二、对应违章内容,按照国家标准《电力(业)安全工作规程》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指出了违章行为所违反的安规条款;三、按照《安规》要求,给出该类违章的防范措施及其具体实施方法。

本书可以作为电力企业现场作业人员开展反违章教育的培训教材,也可作为电力企业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实用手册。

上海市整治违章搭建和违章建筑的若干规定

(1993年6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为了有利于对本市违章搭建和违章建筑进行整治,改善本市的市容市貌,根据《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房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的搭建,属违反《公房条例》的搭建(以下简称违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门处理:

(一)在阳台上搭设的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天井中搭设的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下列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许可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规划条例》所称的违章建筑,由规划管理部门处理:

(一)房屋加屋、屋面升高的建筑物;

(二)庭园住宅和公寓的庭院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街坊、里弄、新村等地区建造的依附于房屋外墙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逾期未拆除的未占用道路的施工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占用道路(包括人行道),未经公安部门、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虽经批准但逾期未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章建筑,由公安部门处理或由公安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处理。

第五条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及规划管理部门许可,在晒台上搭建的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违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门处理;在晒台上建造的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违章建筑,由房屋管理部门查实后移送规划管理部门处理。

第六条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加层,属严重防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章建筑,属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违章建筑:

(一)在道路(包括人行道)上和街坊、里弄、新村通道内建造的;

(二)利用建筑物之间的间隙或突出建筑物之外悬空建造的;

(三)建筑物、构筑物超过原建筑承重结构负荷的;

(四)在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地下管线)上建造的;

(五)其它已经妨碍或可能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

第八条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违章搭建、违章建筑,按《公房条例》和《规则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处理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部分职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委托权限内以主管部门名义行使职权。

第十条在整治违章搭建、违章建筑中,区(县)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发生职责权限争议时,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属严重妨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应限期拆除或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没收。

第十二条对于违章搭建、违章建筑,依法必须限期改正、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仅用罚款代替。

第十三条公私同幢的房屋中的违章搭建,参照《公房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对正在施工的违章建筑,有关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应责令其立即停工;不听劝阻,继续施工的,可予以强制拆除。

第十五条对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违章建筑,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按下列程序予以拆除:

(一)规划管理部门依职权调查取证,查清违章建筑的事实;

(二)规划管理部门向当事人发出限期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书。其中对成片违章建筑,先由区(县)人民政府发出统一整治的通告。当事人对决定书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第十六条证明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证据:

(一)举报或要求整治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信件或陈述笔录;

(二)对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查勘笔录、照片或录像等;

(三)询问相邻人及其他人的调查笔录;

(四)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行为人的陈述笔录;

(五)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其他证据。

第十七条当事人及其他人妨碍、阻挠执法人员查处违章搭建、违章建筑,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处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查处违章搭建、违章建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强制拆除违章搭建、违章建筑所支出的人工费、垃圾清运费等,主管部门应作出由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行为人承担费用的行政决定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作出决定的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单位承揽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其主管部门应对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负责整治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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