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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煤炭燃烧

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煤炭燃烧

4.1 国务院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简称“禁燃区”),在该区域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4.2 在城市及其附近地区电、燃气尚未普及的情况下,小型工业锅炉、民用炉灶和采暖小煤炉应优先采用固硫型煤,禁止原煤散烧。

4.3 民用型煤推广以无烟煤为原料的下点火固硫蜂窝煤技术,在特殊地区可应用以烟煤、褐煤为原料的上点火固硫蜂窝煤技术。

4.4 在城市和其他煤炭调入地区的工业锅炉鼓励采用集中配煤、炉前成型技术或集中配煤集中成型技术,并通过耐高温固硫剂达到固硫目的。

4.5 鼓励研究解决固硫型煤燃烧中出现的着火延迟、燃烧强度降低和高温固硫效率低的技术问题。

4.6 城市市区的工业锅炉更新或改造时应优先采用高效层燃锅炉,产热量≥7MW的热效率应在80%以上,产热量<7MW的热效率应在75%以上。

4.7 使用流化床锅炉时,应添加石灰石等固硫剂,固硫率应满足排放标准要求。

4.8 鼓励研究开发基于煤气化技术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等洁净煤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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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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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

  • 品种:二氧化硫;规格:40L;纯度: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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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捷通气体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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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掌式二氧化硫分析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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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化二锑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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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化二锑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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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缘江化工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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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化二

  •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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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永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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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

  • 优级
  • 6768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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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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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传感器

  • 量程:0-20ppm,分辨率:0.01ppm,精度:1%FS,数据传输端口为智能HDMI接口.(支持有线通讯和无线通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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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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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传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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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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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传感器

  • 测量范围:0 ppm-20ppm,分度0.01 ppm,连接插口具有方向性和自锁功能,可以防止传感器脱落保证数据传输稳定,可与数显模块和无线传输模块自由组合,支持热插拔.
  • 22.0支
  • 3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7-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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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

  • 煤炭
  • 1t
  • 3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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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煤炭生产、加工和供应

3.1 各地不得新建煤层含硫份大于3%的矿井。对现有硫份大于3%的高硫小煤矿,应予关闭。对现有硫份大于3%的高硫大煤矿,近期实行限产,到2005年仍未采取有效降硫措施、或无法定点供应安装有脱硫设施并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用户的,应予关闭。

3.2 除定点供应安装有脱硫设施并达到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用户外,对新建硫份大于1.5%的煤矿,应配套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对现有硫份大于2%的煤矿,应补建配套煤炭洗选设施。

3.3 现有选煤厂应充分利用其洗选煤能力,加大动力煤的入洗量。

3.4 鼓励对现有高硫煤选煤厂进行技术改造,提高选煤除硫率。

3.5 鼓励选煤厂根据洗选煤特性采用先进洗选技术和装备,提高选煤除硫率。

3.6 鼓励煤炭气化、液化,鼓励发展先进煤气化技术用于城市民用煤气和工业燃气。

3.7 煤炭供应应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煤炭含硫量的要求。鼓励通过加入固硫剂等措施降低二氧化硫的排放。

3.8 低硫煤和洗后动力煤,应优先供应给中小型燃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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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能源合理利用

2.1 鼓励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逐步改善和优化能源结构。

2.2 通过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逐步淘汰落后工艺和产品,关闭或改造布局不合理、污染严重的小企业;鼓励工业企业进行节能技术改造,采用先进洁净煤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2.3 逐步提高城市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比例,清洁能源应优先供应民用燃烧设施和小型工业燃烧设施。

2.4 城镇应统筹规划,多种方式解决热源,鼓励发展地热、电热膜供暖等采暖方式;城市市区应发展集中供热和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替代热网区内的分散小锅炉;热网区外和未进行集中供热的城市地区,不应新建产热量在2.8MW以下的燃煤锅炉。

2.5 城镇民用炊事炉灶、茶浴炉以及产热量在0.7MW以下采暖炉应禁止燃用原煤,提倡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或固硫型煤等低污染燃料,并应同时配套高效炉具。

2.6 逐步提高煤炭转化为电力的比例,鼓励建设坑口电厂并配套高效脱硫设施,变输煤为输电。

2.7 到2003年,基本关停50MW以下(含50MW)的常规燃煤机组;到2010年,逐步淘汰不能满足环保要求的100MW以下的燃煤发电机组(综合利用电厂除外),提高火力发电的煤炭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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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煤炭燃烧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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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总则

1.1 我国燃煤二氧化硫排放量占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90%以上,为推动能源合理利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控制燃煤造成的二氧化硫大量排放,遏制酸沉降污染恶化趋势,防治城市空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有关要求,并结合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制定本技术政策。

1.2 本技术政策是为实现2005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在2000年基础上削减10%,“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20%,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控制目标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

1.3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煤炭开采和加工、煤炭燃烧、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和相关技术装备的开发应用,并作为企业建设和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的技术依据。

1.4 本技术政策控制的主要污染源是燃煤电厂锅炉、工业锅炉和窑炉以及对局地环境污染有显著影响的其他燃煤设施。重点区域是“两控区”,及对“两控区”酸雨的产生有较大影响的周边省、市和地区。

1.5 本技术政策的总原则是:推行节约并合理使用能源、提高煤炭质量、高效低污染燃烧以及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根据技术的经济可行性,严格二氧化硫排放污染控制要求,减少二氧化硫排放。

1.6 本技术政策的技术路线是:电厂锅炉、大型工业锅炉和窑炉使用中、高硫份燃煤的,应安装烟气脱硫设施;中小型工业锅炉和炉窑,应优先使用优质低硫煤、洗选煤等低污染燃料或其他清洁能源;城市民用炉灶鼓励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或固硫型煤替代原煤散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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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关于发布《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环发〔200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经贸委(经委),科委(科技厅):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燃煤造成的二氧化硫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指导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现批准发布《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请遵照执行。

环保总局

国家经贸委

科 技 部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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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烟气脱硫

5.1 电厂锅炉

5.1.1 燃用中、高硫煤的电厂锅炉必须配套安装烟气脱硫设施进行脱硫。

5.1.2 电厂锅炉采用烟气脱硫设施的适用范围是:

1)新、扩、改建燃煤电厂,应在建厂同时配套建设烟气脱硫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并满足SO2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烟气脱硫设施应在主机投运同时投入使用。

2)已建的火电机组,若SO2排放未达排放标准或未达到排放总量许可要求、剩余寿命(按照设计寿命计算)大于10年(包括10年)的,应补建烟气脱硫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并满足SO2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3)已建的火电机组,若SO2排放未达排放标准或未达到排放总量许可要求、剩余寿命(按照设计寿命计算)低于10年的,可采取低硫煤替代或其他具有同样SO2减排效果的措施,实现达标排放,并满足SO2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否则,应提前退役停运。

4)超期服役的火电机组,若SO2排放未达排放标准或未达到排放总量许可要求,应予以淘汰。

5.1.3 电厂锅炉烟气脱硫的技术路线是:

1)燃用含硫量≥2%煤的机组、或大容量机组(≥200MW)的电厂锅炉建设烟气脱硫设施时,宜优先考虑采用湿式石灰石—石膏法工艺,脱硫率应保证在90%以上,投运率应保证在电厂正常发电时间的95%以上。

2)燃用含硫量<2%煤的中小电厂锅炉(<200MW),或是剩余寿命低于10年的老机组建设烟气脱硫设施时,在保证达标排放,并满足SO2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宜优先采用半干法、干法或其它费用较低的成熟技术,脱硫率应保证在75%以上,投运率应保证在电厂正常发电时间的95%以上。

5.1.4 火电机组烟气排放应配备二氧化硫和烟尘等污染物在线连续监测装置,并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信息系统联网。

5.1.5 在引进国外先进烟气脱硫装备的基础上,应同时掌握其设计、制造和运行技术,各地应积极扶持烟气脱硫的示范工程。

5.1.6 应培育和扶持国内有实力的脱硫工程公司和脱硫服务公司,逐步提高其工程总承包能力,规范脱硫工程建设和脱硫设备的生产和供应。

5.2 工业锅炉和窑炉

5.2.1 中小型燃煤工业锅炉(产热量<14MW)提倡使用工业型煤、低硫煤和洗选煤。对配备湿法除尘的,可优先采用如下的湿式除尘脱硫一体化工艺:

1)燃中低硫煤锅炉,可采用利用锅炉自排碱性废水或企业自排碱性废液的除尘脱硫工艺;

2)燃中高硫煤锅炉,可采用双碱法工艺。

5.2.2 大中型燃煤工业锅炉(产热量≥14MW)可根据具体条件采用低硫煤替代、循环流化床锅炉改造(加固硫剂)或采用烟气脱硫技术。

5.2.3 应逐步淘汰敞开式炉窑,炉窑可采用改变燃料、低硫煤替代、洗选煤或根据具体条件采用烟气脱硫技术。

5.2.4 大中型燃煤工业锅炉和窑炉应逐步安装二氧化硫和烟尘在线监测装置。

5.3 采用烟气脱硫设施时,技术选用应考虑以下主要原则:

5.3.1 脱硫设备的寿命在15年以上;

5.3.2 脱硫设备有主要工艺参数(pH值、液气比和SO2出口浓度)的自控装置;

5.3.3 脱硫产物应稳定化或经适当处理,没有二次释放二氧化硫的风险;

5.3.4 脱硫产物和外排液无二次污染且能安全处置;

5.3.5 投资和运行费用适中;

5.3.6 脱硫设备可保证连续运行,在北方地区的应保证冬天可正常使用。

5.4 脱硫技术研究开发

5.4.1 鼓励研究开发适合当地资源条件、并能回收硫资源的技术。

5.4.2 鼓励研究开发对烟气进行同时脱硫脱氮的技术。

5.4.3 鼓励研究开发脱硫副产品处理、处置及资源化技术和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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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二次污染防治

6.1 选煤厂洗煤水应采用闭路循环,煤泥水经二次浓缩,絮凝沉淀处理,循环使用。

6.2 选煤厂的洗矸和尾矸应综合利用,供锅炉集中燃烧并高效脱硫,回收硫铁矿等有用组份,废弃时应用土覆盖,并植被保护。

6.3 型煤加工时,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助燃或固硫添加剂。

6.4 建设烟气脱硫装置时,应同时考虑副产品的回收和综合利用,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6.5 不能回收利用的脱硫副产品禁止直接堆放,应集中进行安全填埋处置,并达到相应的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6.6 烟气脱硫中的脱硫液应采用闭路循环,减少外排;脱硫副产品过滤、增稠和脱水过程中产生的工艺水应循环使用。

6.7 烟气脱硫外排液排入海水或其他水体时,脱硫液应经无害化处理,并须达到相应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应加强对重金属元素的监测和控制,不得对海域或水体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

6.8 烟气脱硫后的排烟应避免温度过低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6.9 烟气脱硫副产品用作化肥时其成份指标应达到国家、行业相应的肥料等级标准,并不得对农田生态产生有害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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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煤炭燃烧文献

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出口二氧化硫排放量统计方法比较 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出口二氧化硫排放量统计方法比较

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出口二氧化硫排放量统计方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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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页

本文比较了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和在线数据法统计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出口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方法,并对比分析了三种方法的实际监测结果和优缺点,指出在线监测法能够准确反映电厂排污情况,对监测、考核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运行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具有现实意义。

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出口二氧化硫排放量核算方法比较 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出口二氧化硫排放量核算方法比较

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出口二氧化硫排放量核算方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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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78KB

页数: 3页

采用物料衡算法、手工监测数据法和在线监测数据法计算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出口二氧化硫排放量,并对三种方法的优缺点进行了分析比较,结果表明,采用在线监测法核算脱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更为准确。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关文件

环发[2001]199号

关于发布《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经贸委(经委)、科委(科技厅):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指导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现批准发布《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请遵照执行。

附件: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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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政策内容

一、总则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指导环境管理与科学治污,引领污染防治技术进步,促进废电池利用,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各种电池在生产、运输、销售、贮存、使用、维修、利用、再制造等过程中产生的混合废料、不合格产品、报废产品和过期产品的污染防治。重点控制的废电池包括废的铅蓄电池、锂离子电池、氢镍电池、镉镍电池和含汞扣式电池。

(三)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主要包括废电池收集、运输、贮存、利用与处置过程的污染防治技术和鼓励研发的新技术等内容,为废电池的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指导。

(四)废电池污染防治应遵循闭环与绿色回收、资源利用优先、合理安全处置的综合防治原则。

(五)逐步建立废铅蓄电池、废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等的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过程的信息化监管体系,鼓励采用信息化技术建设废电池的全过程监管体系。

(六)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为危险废物的废电池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二、收集

(一)在具备资源化利用条件的地区,鼓励分类收集废原电池。

(二)鼓励电池生产企业、废电池收集企业及利用企业等建设废电池收集体系。鼓励电池生产企业履行生产者延伸责任。

(三)鼓励废电池收集企业应用“物联网 ”等信息化技术建立废电池收集体系,并通过信息公开等手段促进废电池的高效回收。

(四)废电池收集企业应设立具有显著标识的废电池分类收集设施。鼓励消费者将废电池送到相应的废电池收集网点装置中。

(五)收集过程中应保持废电池的结构和外形完整,严禁私自破损废电池,已破损的废电池应单独存放。

三、运输

(一)废电池应采取有效的包装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污染。

(二)废锂离子电池运输前应采取预放电、独立包装等措施,防止因撞击或短路发生爆炸等引起的环境风险。

(三)禁止在运输过程中擅自倾倒和丢弃废电池。

四、贮存

(一)废电池应分类贮存,禁止露天堆放。破损的废电池应单独贮存。贮存场所应定期清理、清运。

(二)废铅蓄电池的贮存场所应防止电解液泄漏。废铅蓄电池的贮存应避免遭受雨淋水浸。

(三)废锂离子电池贮存前应进行安全性检测,避光贮存,应控制贮存场所的环境温度,避免因高温自燃等引起的环境风险。

五、利用

(一)禁止人工、露天拆解和破碎废电池。

(二)应根据废电池特性选择干法冶炼、湿法冶金等技术利用废电池。干法冶炼应在负压设施中进行,严格控制处理工序中的废气无组织排放。

(三)废锂离子电池利用前应进行放电处理,宜在低温条件下拆解以防止电解液挥发。鼓励采用酸碱溶解-沉淀、高效萃取、分步沉淀等技术回收有价金属。对利用过程中产生的高浓度氨氮废水,鼓励采用精馏、膜处理等技术处理并回用。

(四)废含汞电池利用时,鼓励采用分段控制的真空蒸馏等技术回收汞。

(五)废锌锰电池和废镉镍电池应在密闭装置中破碎。

(六)干法冶炼应采用吸附、布袋除尘等技术处理废气。

(七)湿法冶金提取有价金属产生的废水宜采用膜分离法、功能材料吸附法等处理技术。

(八)废铅蓄电池利用企业的废水、废气排放应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其他废电池干法利用企业的废气排放应参照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废水排放应当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和其他相应标准的要求。

(九)废铅蓄电池利用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由《铅蓄电池生产及再生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规定。

六、处置

(一)应避免废电池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装置或堆肥发酵装置。

(二) 对于已经收集的、目前还没有经济有效手段进行利用的废电池,宜分区分类填埋,以便于将来利用。

(三)在对废电池进行填埋处置前和处置过程中,不应将废电池进行拆解、碾压及其他破碎操作,保证废电池的外壳完整,减少并防止有害物质渗出。

七、鼓励研发的新技术

(一)废电池高附加值和全组分利用技术。

(二)智能化的废电池拆解、破碎、分选等技术。

(三)自动化、高效率和高安全性的废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模组分离、定向循环利用和逆向拆解技术。

(四)废锂离子电池隔膜、电极材料的利用技术和电解液的膜分离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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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二氧化硫污染控制技术手册内容简介

《燃煤二氧化硫污染控制技术手册》围绕燃煤二氧化硫污染控制这一主题,在简要阐述我国燃煤二氧化硫污染控制战略与对策的基础上,着重介绍了煤燃烧前、燃烧中和燃烧后控制SO2排放的各种措施的技术、经济性能以及研究前沿。

全书共分11章。第1章介绍我国燃烧二氧化硫污染控制战略与政策;第2章至第5章分别叙述煤的燃烧前和燃烧中脱硫技术;第6-9章分别介绍烟气脱硫的原因、湿法脱硫技术、干法脱硫技术和同时脱硫脱硝技术;第10章系统地分析了各种燃燃二氧化硫污染控制技术的技术、经济性能并进行综合比较;第11章对目前应用较为广泛的技术给出了应用实例。

《燃煤二氧化硫污染控制技术手册》可供从事燃煤二氧化硫污染控制的管理、研究和工程技术人员参考,也可作为高等院校环境工程、热能工程和火花发电等发电等专业师生的参考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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