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称 | 齐齐哈尔市消防供水设施管理规定 | 外文名称 |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Fire Water Supply Facilities in Qiqihar Ci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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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水源分哪几类? 可用于灭火的水源有两大类,即人工水源和天然水源。人工水源:城市或工厂企业等单位为了生产、生活和消防安全的需要而设置的能够储存、提供灭火用水的设施,称为人工水源。人工水源按其形...
一、 全公司的每年由消防中心组织测检1~2次。 二、 自动灭火喷淋管道污水,每年由消防中心和管工班组织排放检查一次。 三、 每季...
托克托发电公司消防设备设施管理规定( 2011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保障公司职工在电力生产过 程中的人身安全,保证机组安全稳定运行、可靠发电,防止各类火灾造成的人身伤害 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托克托发电公司消防设备设施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引用标准: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新消防法》、《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 、《中 国大唐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大唐国际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国家、集团有 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托克托发电公司机构设置、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托克 托发电公司消防设备设施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托克托发电公司所属各部门、驻托电外委单位、多经公司。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四条 各种消防器材、设施是
××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消防设施的管理,规范消防设施的配置、使用、检查维护等工作,特制 定此规定。 一、消防设施、设备的范围 1、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标识牌、警示牌、应急灯、安全出路指示灯箱、消防通道、安 全门等。 2、消防设备包括:灭火器、灭火器箱、消防栓、消防水带、消防水枪、防烟面罩、消 防斧头等。 二、消防设施、设备的设置 1、消防设施、设备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未设有消防栓的项目部,室内灭火器的设置要求:每 50平方米配备 4kg的干粉灭 火器不少于 1 具;每个项目的生产场所配备灭火器不少于 10具。办公室、宿舍、小型 仓库等按每两个房间配备 4kg干粉灭火器不少于 1具;每个办公生活区配备灭火器不 少于 4具。 3、所有项目部的配电房、电控室、厨房等消防重点场所,每个房间内配备 4kg的干粉 灭火器不少于 2具;值班室、门卫室等单独建筑配备灭火器不少于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消防供水设施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扑救火灾用水,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供水设施,是指为扑救火灾提供水源的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码头(井)等设施。包括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和单位内部消防供水设施。
第四条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消防供水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消防供水设施的管理,确保消防供水设施完好。
第五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消防供水设施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同步建设消防供水设施。
第七条 消防供水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消防供水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监督设计、建设、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设计消防的有关规定,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八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每年年初对公共消防供水设施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供水部门应当建立分片包干的巡检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检查消防供水设施时,对不符合规定的消防供水设施,应当及时通知供水部门或产权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消防供水设施,不得有埋压、圈占、损害消防供水设施或其他妨碍消防供水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确需改装、拆除、迁移的,有关单位应当征求供水部门的意见并报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 除抢险救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及其供水阀门。
消防演习、训练需要开启公共消火栓的,应当到供水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将消防演习、训练的时间、地点、用水量按月告知供水部门。
第十二条 单位水表池内设置的消火栓,由供水部门管理铅封,除火警外,平时不得任意开启。遇有火警开启使用完毕,应当立即关闭,并通知供水部门进行铅封。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供水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公安局和青岛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青岛市公安局和青岛市公用事业局于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三日颁发的《青岛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11年4月14日齐齐哈尔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5月12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自2011年6月1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交水发〔2012〕728号
各有关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港口企业:
保证港口设施使用安全,提高港口设施的运行效率,保障港口资源的有效利用,是优港口、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内容。为加强港口设施的维护管理,加快实现港口转变发展方式和结构调整,我部组织制定了《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并报部备案。本规定是首次对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做出的初步规定,请各部门、各单位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部水运局,以不断促进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努力实现港口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交通运输部
2012年12月14日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