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是湖南省财政厅 颁布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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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湖南省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单    位 湖南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 2010年6月24日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120号)、财政部《关于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概算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8]32号)精神,为保证中央下放我省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有效实施,确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批准,列入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中央下放我省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的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闭库治理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闭库治理项目由闭库治理责任单位全面负责闭库治理工作。现由原关闭破产企业上级集团公司或接收单位管理的尾矿库,该集团公司或接收单位为治理责任单位;现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管理或无主管单位的尾矿库,该尾矿库所在地县级政府为治理责任单位。

第四条 按照属地监管原则,闭库治理项目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负责对闭库治理责任单位和实施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尾矿库闭库治理有关安全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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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闭库治理项目经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查批准后,闭库治理责任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做好闭库治理工程实施前期准备工作,在项目治理开工前向市级安监部门提出开工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1、开工申请报告;

2、闭库治理责任书;

3、闭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门的工作班子(工程指挥部)人员任命文件;

4、闭库治理项目管理制度(包括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招投标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竣工验收制度等);

5、闭库治理工程初步设计单位编制的施工图设计及施工进度计划;

6、工程招投标文件。

第十条 经市级安监部门审查,开工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开工条件的,由市级安监部门下达开工指令,并报省安监局备案。

开工申请资料不齐全,或施工、监理单位资质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开工,闭库治理责任单位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整改到位,并再报审。

第十一条 闭库治理责任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闭库治理工程初步设计单位编制的施工图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治理内容和治理标准,确保治理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并于每月5日前向市级安监部门报告上月工程进度情况。

第十二条 闭库治理项目各单项工程完工后,闭库治理责任单位应及时报市级安监部门检查确认。

第十三条 治理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的,尾矿库治理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省、市安监部门报告情况,说明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项目全部完工后,闭库治理责任单位应及时报市级安监部门检查确认,并提交项目竣工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报省安监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规定验收。

第十五条 省、市、县安监部门对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不按批准的闭库治理设计组织实施,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在评价、设计、监理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意见的,安全监管及其他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闭库治理责任单位应与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签定闭库治理责任书,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闭库治理职责。

第六条 闭库治理责任单位应加强对闭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闭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门的工作班子(工程指挥部),明确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

第七条 闭库治理责任单位应按照国家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订项目实施方案,按规定程序进行工程招投标和监理单位招标,按规定程序确定施工、监理单位,依法依规依程序签订合同,委托其进行施工和监理。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其中施工单位应具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矿山工程施工资质或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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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市(州)财政局、安监局,有关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有色金属管理局,省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为确保中央下放我省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项目有效实施,保障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120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南省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湖南省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

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

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闭库治理责任单位应在项目开工指令下达后向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拨付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开工指令;

2、资金账户;

3、资金使用计划;

4、落实配套资金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经省财政厅审查,开工手续完备、符合资金拨付条件的,由省财政厅依据财政部批复文件及项目施工计划拨付首批20%闭库治理项目国家补助资金,其余70%资金按施工进度拨付,另外10%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验收合格一年后拨付。

第十九条 闭库治理责任单位申请拨付其他批次的资金,应提交以下资料:

1、闭库治理项目工程进度情况及市级安监部门的检查确认意见;

2、上批资金使用情况及县级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闭库治理责任单位为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由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审核意见);

3、本次资金使用计划;

4、申请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应提供闭库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批复文件。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直接拨付闭库治理责任单位或治理责任单位的财政部门,由其按规定加强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用途的资金予以追回,并停止专项资金的继续拨付。

第二十五条 闭库治理责任单位应对省财政厅拨付的治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尾矿库闭库治理资金的,省财政厅将追回补助资金,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闭库治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以闭库治理项目为核算主体,进行会计核算,全面真实及时地反映项目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闭库治理项目责任单位财政财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主管的财政部门报送工程进度报告和财务报告,并定期检查工程资金的支付情况。

第二十八条 闭库治理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应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对项目的审计。除配合政府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外,财政部门必要时可委托会计事务所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 闭库治理项目所有工程均应纳入工程监理范围,不得缺项、漏项。

第二十三条 监理与施工不得由同一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闭库治理设计实施监理,并做好监理记录,其中隐蔽工程还应留存影像资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湖南省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文献

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启动 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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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7月8日印发《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中央下放地方资源枯竭型矿山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后,遗留的部分尾矿库因年久失修、缺乏必要的治理和维护,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亟待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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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概算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概算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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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120号)精神,为规范编制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的投资概算,明确省级财政部门的审核职责,提高审核工作效率,确保尾矿库闭库治理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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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存在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进行闭库治理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经征求意见,我们制定了《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落实好补助政策,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工作。

附件: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九年七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的有效实施,及时消除尾矿库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了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中央下放地方的有色金属矿山企业遗留的未实施闭库治理、经鉴定属于危库险库病库、且未由重组企业或其他企业使用的尾矿库(以下统称尾矿库)。

第三条 尾矿库闭库治理工作由尾矿库责任企业或地方政府指定的单位(以下统称治理责任单位)承担,并实行项目管理。地方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中央财政对尾矿库闭库治理的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 尾矿库闭库的治理责任单位按下述情形确定:

(一)现由原关闭破产企业上级集团公司(单位)管理的尾矿库,该集团公司(单位)为治理责任单位;

(二)已经移交所在地政府或其它企业管理且未使用的尾矿库,其接收单位为治理责任单位;

(三)企业整体关闭破产、目前无主管单位的尾矿库,由辖区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确定治理责任单位。

第二章 项目实施

第五条 尾矿库治理责任单位负责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尾矿库闭库安全评价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按规定报送并取得安全监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批复。

第六条 尾矿库治理责任单位负责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尾矿库闭库设计,并报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尾矿库治理责任单位根据审核通过的尾矿库闭库设计方案,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初审。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尾矿库治理责任单位提交的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联合上报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申请报告应附闭库设计及治理方案、安全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等材料(含电子文档)。

第九条 财政部会同安全监管总局对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上报的通过初审的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核,对通过审查的项目下达核准和资金补助通知。

第十条 尾矿库治理责任单位要按照国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擅自改变主要治理内容和治理标准。

第十一条 尾矿库治理责任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施工,与工程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设施的相关规定,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和监理制,尾矿库治理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项目施工、监理招标等工作。

第十三条 尾矿库治理责任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向所在省安全监管部门上报项目开工情况;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的,尾矿库治理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情况,说明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竣工后,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尾矿库治理责任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有关档案和验收材料。

第三章 补助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是指闭库治理中因整治尾矿坝、库区和排洪系统或采用取砂回填方式闭库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

第十六条 中央财政对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按下述比例给予补助:

(一)现由原关闭破产企业上级集团公司(单位)或接收单位管理的尾矿库,中央财政补助70%;

(二)对企业整体关闭破产或无主管单位的尾矿库,中央财政补助90%;

(三)特别困难地区(国家级贫困县或少数民族自治县(旗)),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第十七条 财政部按照核准的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资金和规定的补助比例,核定并下达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对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对重点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查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的工程投资概算,做好初审工作,确保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合理使用,并监督落实好治理工程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

第二十条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和闭库设计及治理方案的初审工作,确保闭库治理工作科学、合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尾矿库闭库治理资金的,中央财政将追回补助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财政资金的,以及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在评价、设计、监理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意见严重失真的,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资格、降低资质等级等相应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局《资金管理办法》及《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以收定支、加快周转、开源节流、提高效益。

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即项目工程款回收后全额转入公司(本办法均指公司或分公司)帐户,项目各项支出由公司按计划统一支付,零星支出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对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则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需用计划划拨给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二章 项目资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级财务部门是本单位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向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项目经理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工程款回收与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

(一)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款回收第一责任人,领导和管理项目资金工作,对项目资金回收、合理使用负责。

(二)项目内业技术员(或预算员、统计员)负责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业主报量及工程进度款的申报,并催促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审定,为项目回收工程款提供可靠依据。

(三)项目预算员负责编制和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及签证等工作,协助项目内业技术员办理每月工程进度款和向业主报量的核对工作。

(四)项目成本员负责按月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并办理收取工程款相关手续。

第六条 公司预算部门应及时解决涉及工程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协助项目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申报工作。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收集了解业主资金动态信息,提供业主欠款有关数据,协助项目收取工程款,并平衡审定项目资金收支计划。

第三章 银行帐户管理

第八条 为实现项目资金集中管理,各单位应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异地零距离资金管理,减少银行开户个数,避免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 银行帐户实行集中管理。项目原则上不得开设银行帐户,远离公司所在地300公里以上或因特殊原因确需单独开户的项目,应报公司批准,并定期向公司报告帐户使用情况。

第十条 对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其帐户由公司统一管理,并委托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严禁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银行帐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银行帐户预留印鉴实行分开保管制。单位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人名章由本人或被授权委托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二条 项目单独开设的银行帐户,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予以注销,预留银行印鉴章交公司财务部门统一保管。

第四章 工程款回收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投标及合同评审程序,慎重承接垫资工程。确需垫资的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建三财字[2002]123号《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工程款回收的原则:全面深入了解合同条款,加强与业主的联络,及时取得业主资金信息,采取合法手段,及时回收各种款项。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成立回收工程款及清欠小组,负责工程款及清欠日常工作,明确目标、方法,并落实到人。

第十六条 在施工程项目,如业主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超过一个月(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原则上应报公司经理批准停止施工,并办理相关索赔签证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月度奖金(或管理人员岗薪)发放应与工程款回收情况挂钩。原则上,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实收工程款/按合同计算可收工程款×100%)高于90%时,项目月度奖金可如数发放;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在70%-90%之间时,按同等比例发放当月奖金,回收率达到要求标准时,再行补发;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低于70%时,项目月度奖金暂停发放,待达到要求标准时补发。如确因承诺垫资等原因,而非项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回收工程款,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奖金可适当予以发放。

第十八条 原则上项目兑现前必须收齐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否则不予兑现。如确因承诺垫资及业主因素(如业主安排的付款时间较长)等原因,而非项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回收工程款,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可予部分兑现,但总体上应从严掌握。

第五章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使用原则:计划管理、以收定支、控制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应于月底前填报下月《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报公司财务部门,由公司审核汇总后编制公司总的资金收支计划,经公司经理批准后执行。项目各项开支由公司统一支付。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收支计划》将款项划拨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各项开支由公司统一支付,项目日常零星开支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远离分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除外)。定额备用金标准:大型及特大型项目30000元,中小型项目10000元。定额备用金由项目成本员于项目开工前向分公司借取,主要用于项目零星、急用的日常支出,项目成本员应汇总整理有关票据及时向分公司财务科报销。项目完工后,项目成本员应及时交回所借备用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应加强物资采购计划管理,限量采购,避免存货积压、浪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应建立健全分包工程结算台帐,核实计算分包单位完成工作量及质量安全等情况,协助公司办理有关分包工程付款审批程序。

第六章 项目资金检查与分析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定期检查项目资金收支管理情况,特别是对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应加强检查、监督,发现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应严肃处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分析是项目经济活动分析的重要内容。项目应于每月经济活动分析会时进行分析,通过对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发现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施工项目,自2012年10月12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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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章 附 则

湖南省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文献

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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