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WTO新形势的需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淮南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和《淮南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等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淮南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
删去第三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删去第十六条第(六)项。
二、淮南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外地来淮的建筑、装潢企业按所承包工程总造价的2‰,由市建筑管理部门代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8月13日
地方规章(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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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淮南市潘集区,田集乡,靠近阜淮铁路潘集西站的位置。具体地图如下,图中潘集西站东北两公里左右。鐧惧害鍦板浘 本数据来源于百度地图,最终结果以百度地图最新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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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市建 设若干政策(修订稿)的通知》 (淮府〔〕号)、《关于印发安徽 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经信产 业〔〕号)和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淮南实际,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 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 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市 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淮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 市经信委)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 范、业绩显著、发展水平居全市各行业领先地位的企业工业设 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 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 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第四条 市经信委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废金属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1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蒋宏坤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并废止《淮南市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一、对《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二)将第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审核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绿地时间不得超过二年。占用期间,占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恢复原状;绿地恢复、苗木移植等相关费用由占用单位承担。”
(五)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为了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人身、管线、交通等安全时,有关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向绿地管理单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将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时未达到核定的绿化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建设工程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删去第二项。
将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的绿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删去第四项。
(七)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寿县、凤台县城镇绿化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2014年3月13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2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