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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代履行的实施意见 (试行)

《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代履行的实施意见 (试行)》是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发布的文件。

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代履行的实施意见 (试行)基本信息

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代履行的实施意见 (试行)简介

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代履行的实施意见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和纳入我省高速公路网的桥梁、隧道(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的养护代履行工作。

第三条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代履行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本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建立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评价制度,定期对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结合高速公路运行年限、交通流量状况和实际运行状况等因素,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提出养护整改意见。

(三)负责养护代履行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合同签订、交(竣)工验收、审计、结算、监管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做好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保证高速公路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实施养护代履行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养护代履行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协调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养护代履行工程的施工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指定所属路段的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所属路段养护施工单位没有实施养护代履行能力的,或者所属路段没有养护施工单位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通过招标确定。

第六条通过招标确定养护代履行单位的,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根据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选择具体代履行检测单位、养护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对外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责令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指定其他有资质的单位实施养护代履行:

(一)未按规定频率落实定期检查的桥梁和隧道;

(二)以单车道1公里为单位,技术状况指数(MQI)在90以下的路段;

(三)以单车道1公里为单位,路面使用性能指数(PQI)在90以下的路段;

(四)以单车道1公里为单位,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在90以下的路段;

(五)以单车道1公里为单位,路面损坏状况指数(PCI)在90以下的路段;

(六)以单车道1公里为单位,路面车辙深度指数(RDI)在80以下的路段;

(七)以单车道1公里为单位,路面抗滑性能指数(SRI)在80以下的路段;

(八)其他情形,如桥梁、隧道等结构物、交安设施、高路堤、高边坡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路段。

前款第(二)、(三)、(四)、(五)、(六)、(七)项的养护质量指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检测。

前款第(二)、(三)、(四)、(五)项的养护质量指标,到2020年调整为92。

第八条养护代履行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责令限期改正。出现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提交整改计划,并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二)催告履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相应技术要求的,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催告限期履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履行且达到相应技术要求的,停止代履行程序。

(三)代履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自收到履行催告后逾期仍未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相应技术要求的,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指定所属路段的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单位或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养护施工单位实施代履行。

(四)代履行时,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派员到场监督。

(五)代履行完毕,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高速公路养护代履行完成后,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组织交工验收、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条养护代履行所需费用,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拒不承担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本意见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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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代履行的实施意见 (试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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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代履行的实施意见 (试行)文献

湖北省某高速公路养护微表处施工组织设计_secret 湖北省某高速公路养护微表处施工组织设计_secret

湖北省某高速公路养护微表处施工组织设计_secret

格式:pdf

大小:532KB

页数: 24页

xx 省 XX至 XX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 微 表 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 年 月 XXX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第 X合同段微表处 施工组织设计文字说明 一、工程概况: XXX高速公路起自 xx 市 xx 区 xx 洲,与汉十高速公路襄荆连接线所属的汉 江四桥相接,起点桩号为 k43+339;路线终止于荆州市荆州区的会龙桥,与襄荆 高速公路至荆沙长江大桥连接线相接,终点桩号为 k228+754;设计车速为 100km/h,路基宽度 26.00m,路面行车道宽度为 2×2×3.75m,硬路肩宽度为 2×3.00m,土路肩宽度为 2×0.75m,中间带宽 3.50m(其中中央分隔带 2.00m, 路缘带 2×0.75m),桥梁与路基同宽,设计荷载:汽车-超 20级,挂车- 120; 路面为沥青混凝土路面和少量水泥混凝土路面(收费站) 。

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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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8页

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湖北省京珠高速公路养护纲要详细介绍

湖北省京珠高速公路养护纲要

拼音题名

hu bei sheng jing zhu gao su gong lu yang hu gang yao

其它题名

并列题名

ISBN

7-114-05450-5

责任者

任必年主编

出版者

人民交通出版社

出版地

北京

出版时间

2005

中图分类号

U418

附注

摘要

本书分两篇,第一篇论述湖北京珠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指导思想、组织机构、管理内容、科研培训以及养护过程中的工程管理、技术管理、安全管理、信息管理等工作内容和方法;第二篇内容包括养护材料、路基、路面、桥梁涵洞、沿线设施等养护技术、工程组织等。

唯一标识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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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京珠高速公路养护纲要目录

第一篇 湖北京珠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导论

第一篇 湖北京珠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导论

第一章 湖北京珠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概论

第一章 湖北京珠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概论

第一节 湖北京珠高速公路简介

第一节 湖北京珠高速公路简介

第二节 湖北京珠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目标和任务

第二节 湖北京珠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目标和任务

第三节 养护组织

第三节 养护组织

第二章 养护工程管理

第二章 养护工程管理

第一节 养护计划管理

第一节 养护计划管理

第二节 招标投标管理

第二节 招标投标管理

第三节 合同管理

第三节 合同管理

第四节 养护工程监理

第四节 养护工程监理

第五节 工程检查验收与决算管理

第五节 工程检查验收与决算管理

第六节 工程管理程序

第六节 工程管理程序

第三章 养护技术管理

第三章 养护技术管理

第一节 交通量调查

第一节 交通量调查

第二节 路况检查与评定分析

第二节 路况检查与评定分析

第三节 技术资料管理

第三节 技术资料管理

第四节 养护工程的技术管理

第四节 养护工程的技术管理

第四章 机械设备管理

第四章 机械设备管理

第五章 养护安全管理

第五章 养护安全管理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二节 作业区的交通管制

第二节 作业区的交通管制

第六章 工程信息管理

第六章 工程信息管理

第七章 养护材料管理

第七章 养护材料管理

第八章 湖北京珠高速公路的科研与培训

第八章 湖北京珠高速公路的科研与培训

第一节 科研

第一节 科研

第二节 培训

第二节 培训

第二篇 湖北京珠高速公路养护技术手册

第二篇 湖北京珠高速公路养护技术手册

第一章 养护材料

第一章 养护材料

第一节 原材料

第一节 原材料

第二节 沥青混合料

第二节 沥青混合料

第三节 水泥混凝土

第三节 水泥混凝土

第四节 建筑砂浆

第四节 建筑砂浆

第二章 路基

第二章 路基

第一节 概述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路肩的养护

第二节 路肩的养护

第三节 路基边坡的养护

第三节 路基边坡的养护

第四节 边坡防护加固

第四节 边坡防护加固

第五节 挡土墙

第五节 挡土墙

第六节 路基排水设施的养护

第六节 路基排水设施的养护

第七节 路基主要病害及防治

第七节 路基主要病害及防治

第八节 特殊地质路段

第八节 特殊地质路段

第九节 路基养护及养护施工质量评定

第九节 路基养护及养护施工质量评定

第三章 路面

第三章 路面

第一节 概述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路面技术状况的调查与评定

第二节 路面技术状况的调查与评定

第三节 沥青路面的养护

第三节 沥青路面的养护

第四节 水泥混凝土路面及桥面铺装的养护

第四节 水泥混凝土路面及桥面铺装的养护

第五节 湖北京珠高速公路路面管理系统

第五节 湖北京珠高速公路路面管理系统

第四章 桥梁与涵洞

第四章 桥梁与涵洞

第一节 概述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普通桥梁的养护管理

第二节 普通桥梁的养护管理

第三节 武汉军山长江公路大桥的养护管理

第三节 武汉军山长江公路大桥的养护管理

第四节 涵洞

第四节 涵洞

第五节 桥涵养护质量评定

第五节 桥涵养护质量评定

第五章 公路沿线设施

第五章 公路沿线设施

第一节 沿线设施养护技术

第一节 沿线设施养护技术

第二节 沿线设施养护质量评定

第二节 沿线设施养护质量评定

第六章 景观工程与公路绿化

第六章 景观工程与公路绿化

第一节 雕塑、壁画及彩喷绘工程

第一节 雕塑、壁画及彩喷绘工程

第二节 土方工程

第二节 土方工程

第三节 给水工程

第三节 给水工程

第四节 排水工程

第四节 排水工程

第五节 种植工程

第五节 种植工程

第六节 公路绿化

第六节 公路绿化

第七章 养护施工组织与工程预算

第七章 养护施工组织与工程预算

第一节 养护施工组织

第一节 养护施工组织

第二节 养护工程预算

第二节 养护工程预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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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及时有效地提供环境质量状况信息,满足政府决策及公众环境知情权益的要求,推进全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

湖北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适用本办法。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管理工作。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

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受不利气象、水文等条件影响可能引起的水环境质量异常变化,如三峡库区、丹江库区、清江库区、汉江干流及支流、长江支流以及其他湖泊、水库可能发生的“水华”现象。

(二)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可能引起的环境空气质量异常变化,如浮尘、灰霾以及其它极端天气可能引起的环境空气污染。

(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异常变化。

(四)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引起的环境质量异常变化。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

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的启动条件:

(一)“水华”预警预报的启动条件:

在“水华”易发时期(汉江干流及支流、长江支流在每年的1—4月,三峡库区及其支流、丹江库区、清江库区以及其它湖泊、水库在每年的2—10月),不同水域根据各自警示值启动预警预报。

汉江干流(已建水质自动监测站)

根据水质自动监测站实时监测数据进行分析,适时发布汉江“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汉江“水华”的预警预报警示值:

1、天气持续多云至晴天、阳光充足、且近期无冷空气影响,

2、水温≥8℃,

3、pH>8.0,

4、流速≤0.8米/秒,

5、流量<500立方米/秒;若以上因子连续2天处于警示值,且溶解氧(DO)>12毫克/升或溶解氧(DO)饱和百分率升高至95%以上,色度>15度,同时pH值较前一天同期升高了0.2以上,高锰酸盐指数(CODmn)升高了1.0毫克/升以上,未来天气依然为晴天至多云,应启动预警预报,发布汉江“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

三峡库区及其支流、丹江库区、清江库区以及其它湖泊、水库(未建水质自动监测站)

对于三峡库区及其支流未建水质自动监测站的“水华”敏感水域,应结合现场监测结果和气象条件,适时发布“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

在2—4、9、10月期间“水华”的预警预报警示值:

1、天气持续多云至晴天、阳光充足、且近期无冷空气影响,

2、水温≥8℃,

3、pH>8.0,

4、溶解氧(DO)>10毫克/升或溶解氧(DO)饱和百分率升高至95%以上;与上年同期正常水质时比较,pH值升高了0.2以上,高锰酸盐指数(CODmn)升高了1.0毫克/升以上,且未来天气依然为晴天至多云,应启动预警预报,发布“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

在5—8月期间“水华”的预警预报警示值:

1、天气持续多云至晴天、阳光充足、且近期无冷空气影响,

2、水温20—30℃,

3、pH>8.0,

4、溶解氧(DO)>10毫克/升或溶解氧(DO)饱和百分率升高至95%以上;与上年同期正常水质时比较,pH值升高了0.5以上,高锰酸盐指数(CODmn)升高了1.0毫克/升以上,且未来天气依然为晴天至多云,应启动预警预报,发布“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

汉江支流和其它长江支流(未建水质自动监测站)

对于汉江支流和其它长江支流未建水质自动监测站的“水华”敏感水域,应结合实验室监测结果和水温、气象条件,适时发布“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水华”的预警预报警示值:

1、天气持续多云至晴天、阳光充足、且近期无冷空气影响,

2、水温≥8℃,

3、pH>8.0,

4、溶解氧(DO)>12毫克/升或溶解氧(DO)饱和百分率升高至95%以上;与上年同期正常水质时比较,pH值升高了0.2以上,高锰酸盐指数(CODmn)升高了1.0毫克/升以上,且未来天气依然为晴天至多云,则达到警示值,应发布“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

(二)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的启动条件:

1、连续两天空气污染指数在105至110之间,或当日空气污染指数大于110,并有上升趋势,后期以晴天至多云、静风天气为主,环境空气质量可能继续出现污染,应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信息。

2、当日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小时均值浓度在某一时段出现突然上升的变化,在2小时内上升0.200毫克/立方米以上,同时天气预报报告上风向地区(我国北方城市)出现沙尘天气,则环境空气质量可能因浮尘天气影响出现污染,应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信息。

3、春节及其它重大节假日期间由于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等会污染环境空气的活动,在2小时内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浓度上升了100%,应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信息。

(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启动条件: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上游发生各类可能影响水环境质量的事件,水质发生一个类别以上的变化且超过水环境功能要求,立即启动预警预报工作。

(四)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预警预报的启动条件: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接到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应急监测响应指令后,立即启动应急监测。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积极开展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密切关注可能发生的环境质量状况异常变化。当环境质量发生异常变化时,应及时开展预警预报工作,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环境监测机构。

(一)在“水华”现象易发时期,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对辖区内重点流域开展预警监测,每周巡检一次,同时监测水温、pH、溶解氧(DO)和高锰酸盐指数。当监测结果达到预警预报警示值,应开展预警监测,每两天监测一次水温、pH、溶解氧(DO)和高锰酸盐指数,同时及时向上级环境监测部门报送监测结果。当发生“水华”现象时,按“水华”应急监测要求,对水温、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叶绿素a、透明度、悬浮物、电导率、流速、藻密度及优势种群共11个水华监测指标进行监测和分析,每两天监测一次。

(二)按要求开展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日报制度。受不利气象条件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引起环境空气质量异常变化时,应加大环境预警监测力度,及时报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当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启动后,各相关市、州环境监测机构在执行例行日报(13时)制度的同时,每天09时、17时各发布一次小时均值环境空气质量报告。

当出现大范围空气质量异常波动,或局部地区空气质量处于中度污染以上级别时,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相关市环境监测站联合开展污染现状、变化趋势和变化原因分析,并结合相关区域气象信息进行短期预测,并在执行例行日报(13时)制度的同时,每天09时、17时各发布一次小时均值环境空气质量报告。

(三)按要求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执行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制度。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上游发生各类可能影响水环境质量的事件时,及时开展水质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和水文条件,预测水源地可能受到影响的程度和时间,及时提交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预警报告。

(四)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环境监测机构应争取于1小时之内做好实施采样与监测的一切准备工作,快速赶赴现场,合理布设监测点位,开展应急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和事发地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和变化趋势,及时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提交环境质量预警报告。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

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编制辖区内环境质量预警报告,上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汇总分析各地报告并编制全省环境质量预警报告,上报省环境保护厅。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

环境质量预警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当环境质量恢复正常水平时,及时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

当环境空气质量连续两天保持为优,同时未来气象条件非常有利于大气中污染物的扩散,应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为优的预报信息(神农架林区除外)。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十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环境空气质量的趋势分析,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趋势分析报告。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预警预报信息以预警快报的形式发布,其内容包括:环境质量异常变化受影响的区域、时段、特征污染因子、污染情况评价、污染原因分析、趋势预判等,同时描述对人体可能产生的危害及应对措施。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方案。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各地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区域、省辖城市环境质量预报系统,有条件的城市要率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日常预报工作。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各地应加快环境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和联网,建立环境质量实时发布系统。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纳入环保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上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的指导。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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