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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18 号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8月11日经第6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办法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放射防护器材,是指对电离辐射进行屏蔽防护的材料以及用屏蔽材料制成的各种防护器械、装置、部件、用品、制品和设施。

本办法所称含放射性产品,是指含放射性物料、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伴生X射线电器产品和卫生部确定的其他含放射性产品。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以及进口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条例》及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检 测

第五条 生产单位首次生产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应当进行检测。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检测:

(一)已连续生产两年的产品;

(二)进口的每批产品;

(三)停产逾一年再投产的产品;

(四)设计、生产工艺和原料配比有改变的产品。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不得生产、销售、进口与使用。

第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除具备基本的内容外,还应当有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

第七条 经检测符合有关标准及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由检测机构出具卫生部统一印制的《检测报告单》一式四份,交送检单位两份,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一份,存档一份。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或者检测机构报送的《检测报告单》发布公告。

第八条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在出厂及销售时,应当附有产品标签、说明书等资料。进口产品应当使用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

(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其地址;

(三)检测单位名称及检测日期。个人防护用品的标签还应当标明铅当量。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进口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还应当标明生产国家(地区)名称,国内代理商名称与地址。

第九条 卫生部对放射防护器材检测机构、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证。资质认证的日常工作由卫生部指定的国家放射防护机构负责。

对取得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由卫生部予以公告。

取得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认证的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第三章 放射防护器材要求

第十条 放射防护器材的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 放射防护器械、装置、部件及设施必须坚固、可靠,用于屏蔽设施的建筑材料必须固化成型,不得直接使用矿砂、废矿渣等无定型材料充填制作。

第十二条 放射防护用品、制品与人体接触的部分应当使用对人体无害的材料制作。

第十三条 对于新研制且结构复杂的放射防护器材,生产单位应当提供两个以上使用单位的试用报告,经检测机构检测,取得《检测报告单》后,方可定型生产、销售。

第十四条 放射防护器材的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合格的放射防护器材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性能检测,发现不符合要求或者存有隐患的,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四章 含放射性产品要求

第十五条 建筑材料、天然石材的放射性水平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 含磷肥料应当符合有关磷肥放射性镭-226的限量卫生标准。

第十七条 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应当符合有关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含放射性物质的玩具、炊具、餐饮具和娱乐用品。

第十八条 伴生X射线电器产品及其他含放射性产品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 在建造居民住房或者生活、工作、娱乐建筑物时,应当选用符合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建筑材料、天然石材,使室内氡符合氡浓度控制标准。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或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未经检测的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

(二)使用、销售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

(三)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一)经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逾期仍不改进的;

(二)生产、进口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未经检测的;

(三)生产、进口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

(四)伪造、涂改、转让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或者检测报告的;

(五)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含放射性物质的玩具、炊具、餐饮具或者娱乐用品的;

(六)使用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建筑材料、天然石材,建造生活、工作、娱乐建筑物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的放射防护器材或含放射性产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或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卫生部取消检测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超出资质认证范围从事检测工作的;

(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证明材料的。

第二十四条 使用不合格的放射防护器材,造成放射事故的,按照《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采用的用语及含义:

(一)放射性物料包括建筑材料、天然石材和含磷肥料;

(二)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是指产品因功能或制造工艺需要,原料中添加放射性物质或者其装置内含有密封放射源结构或者采用技术途径使之具有放射性的消费品,并包括掺有独居石、锆英砂和稀土物质等成份的含放射性制品;

(三)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比活度大于国家标准规定的豁免限值的物质;

(四)伴生X射线电器产品,是指使用该电器时伴生有产品功能所不需要的Χ射线的电器产品,本办法不包括电视机、计算机终端设备。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28日卫生部发布的《射线防护器材防护质量管理规定》和1995年1月9日卫生部发布的《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卫生防护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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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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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检测取样管

  • DN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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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监测取样管(球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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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检测取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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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监测取样管

  • DN32(球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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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功率120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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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功率160kW
  • 台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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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功率240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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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废物储物箱

  • 1.名称:放射性废物储物箱 2.配置: (1)304#不锈钢外板,内部包裹铅板,铅防护当量10mmpb,; (2)铅屏蔽防护; (3)尺寸及防护当量可根据客户要求订制; 3.外观: (1)外形尺寸(W×D×H):460mm*460mm*6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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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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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妥思、贵庭、中航大记、龙电、耀安、开思拓、苏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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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药物防护废物桶

  • 1.名称:放射性药物防护废物桶 2.配置: (1)内部纯铅防护,铅防护当量10mmpb,外部不锈钢包饰; (2)顶部盖体可拆卸,并设有直径80mm投放口; 3、外观: (1)外形尺寸:φ300*450(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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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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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32放射性监测取样

  • DN32放射性监测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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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监测取样管

  • (1)名称:放射性监测取样管 (2)型号:D32,30~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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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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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发布信息

部 长 张文康

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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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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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文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2)

格式:pdf

大小:76KB

页数: 13页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 第 18 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 2011年第 一次部务会议于 2011年 3月 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年 5月 1日起 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法规 放射性 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场所安全和防护 第三章 人员安全和防护 第四章 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应急报告与处理 第七章 豁免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3)

格式:pdf

大小:76KB

页数: 19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 2011年 第一次部务会议于 2011年 3月 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年 5月 1日 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场所安全和防护 第三章 人员安全和防护 第四章 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应急报告与处理 第七章 豁免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 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

放射性去污放射性污染机理

非固定性污染:污染核素与物体表面之间以分子间作用力结合,二者结合疏松,易于去污 。

弱固定性污染:污染核素与物体表面之间以化学吸附或离子交换形式结合,二者结合紧密,较难去污。

强固定性污染:污染核素扩散渗入基体材料内或基体材料内微量元素受放射性辐射产生放射性核素,这种污染很难去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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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去污放射性污染去污效果评价

放射性污染去污效果评价通常从去污效果、去污对设备的损伤程度、废物量三方面考虑 。

1) 去污效果

通常用去污因子(又称称去污系数,DF)或去污效率(DE)表示 。

式中:DF-去污因子;DE-去污率;I0-去污前放射性强度;I-去污后放射性强度。

去污因子或去污系数越高,说明去污效果越好。

2) 设备损伤程度

用金属损伤量(A)或损失厚度(U)衡量。

式中:A-金属损失量;W-金属损失质量;S-去污表面积;U-损失厚度;P-金属密度。

3) 废物量

去污过程化中应尽量减少产生的废物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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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钴应用

放射性钴在模拟水稻田中的迁移模型

放射性钴介绍

由于核电站反应堆中子的作用,反应堆中结构材料铁(59Fe)、镍(58Ni)分别生成了放射性60Co、58Co,但60Co具有更为重要的毒理学意义。本研究采取模拟污染物的核素示踪技术研究了60Co进入田水后,在田水-土壤-水稻中的迁移和积累动态,以为评价其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提供依据。

放射性钴材料与方法

1.160Co的转化与配制

所用示踪剂60Co为铝壳包装的1mm×2mm的钴粒(点源),由中国原子能研究院提供,出厂时(1996-10-29)比活度为3.19×10Bq/mg。使用前转化为CoCl2。方法是,加入适量稀盐酸,于~80℃水浴中加热,待其缓慢溶解后转移至100ml容量瓶中,用水定容;使用时稀释成比活度为3.25×105Bq/ml的工作母液。

1.2试验方法

采用25×25cm塑料盆钵。内装事先拌入基肥2.7g(NH4)2SO4、32gKH2PO4风干的杭州华家池小粉土8.0kg,其理化参数请见文献[1]。灌水(表面水约1500ml)。每盆种植水稻(品种:加育293)3丛,每丛5株。于插秧后1、3、6、11、20、29、38、47、56、65和74d,一次性由表水引入等量的60CoCl2水液(3.25×10Bq),各3只重复。最后一次引入距收获1d。于是60Co引入时间距收获天数相应为74、65、56、47、38、29、20、11、6、3和1d。于水稻成熟时一次性收获、取样。取样次序是,取田表水适量;收割水稻地上部,分草、稻谷;用半筒式取土器,每盆取3只土柱,然后约每3cm纵向分割,计7段;最后取出稻根,用水洗净。稻谷烘干后脱壳分谷壳和糙米。

经过上述初步处理后,田表水采用挥发法,土壤采用干粉法,水稻各部位采用灰化法(在马弗炉中于~800℃灰化8h),分别测定各样品中60Co活度。所有测样均3只重复。测定的相对标准差不大于10%。

放射性钴结果与分析

60Co在水-土壤-水稻系统各组分中的消长动态

60Co进入田表水后,便被土壤强烈吸附[2],水稻植株主要通过根部从土壤中吸收60Co,然后运转至地上部。60Co在系统各组分中浓度的动态变化如表1所示。土壤中60Co浓度系指整盆土壤的平均浓度。时间表示60Co引入距收获的天数(下同)。

表1模拟水稻田各组分中Co浓度的动态变化

时间Time(d)

1

3

6

11

20

29

38

47

56

65

74

田表水Water

(Bq/g)

1.49

1.02

1.06

1.25

0.35

0.23

0.34

0.31

0.17

0.26

0.16

土壤Soil

(Bq/gdrysample)

44.6

29.7

44.0

32.9

33.4

53.6

37.7

32.1

19.4

20.4

16.5

水稻植株Rice

(Bq/gdrysample)

55.4

39.0

54.1

48.0

113.1

193.3

179.5

291.1

261.6

510.1

490.3

测定结果表明,60Co在系统各组分的浓度大小顺序是:水稻植株(干样)>土壤(干土)>田表水。但由于土壤质量(8.0kg/盆)远大于水稻植株(~100g/盆干样),故进入水稻田中的60Co主要滞留于土壤;而就水稻各部位而言,60Co浓度大小为:根>稻草>稻壳>糙米(表2)。由于作物主要通过根部从土壤中吸收60Co,因此一般是地下部60Co浓度远大于地上部[3],本研究结果与此一致。其次,相对于水稻的其它部位,糙米中Co的浓度较低,但在t<11d食用才是安全的,t>11d,则需经历一定的安全等待期才可食用。

表2水稻各部位中60Co浓度(Bq/g干样)的动态变化

时间

Time(d)

1

3

6

11

20

29

38

47

56

65

74

稻根Root

387.0

515.2

658.7

540.6

750.9

1154.6

923.7

1659.9

1853.0

2904.

2

2874.

8

稻草Straw

64.4

30.4

52.9

51.5

169.4

280.8

252.9

456.6

374.0

722.6

677.1

稻壳Husk

1.16

0.64

0.25

0.36

0.79

1.16

0.85

1.69

3.47

2.77

3.39

糙米Brownrice

0.03

0.08

0.10

0.10

0.50

0.60

0.51

1.19

2.12

1.72

1.62

其次,随着距收获时间的延长,田表水中Co浓度急速地下降;土壤中的Co浓度也基本上呈下降趋势。这是由于60Co在土壤中较易被吸附、固定或螯合。被吸附的60Co由交换态和非交换态组成,由于土壤处于淹水状态,加之土壤呈酸性(pH6.0),故除了水溶性钴之外,交换态钴及有机螯合物可能发生浸提和溶解作用,使得钴有向下垂直迁移的趋向,也使得水稻根部能不断地从土壤中吸收钴而运转至其它部位。实际上,本研究Co系由田水引入,若是因某种因素(比如核事故)Co进入土壤,则它在水稻各部位中的积累要低得多 。就是说进入水体的60Co的潜在危害要比滞留于土壤中的危害大得多。这里应说明,由于试验是在露天下进行的,因雨水等关系,致田表水常有溢出,而致60Co在系统中有所损失,这也是随时间延长,土壤中Co的平均浓度下降的又一原因。

Co在土壤中的垂直分布

各处理的土壤中Co浓度(Bq/g干土)探深度分布的测定结果列于表3。

表3

60Co在土壤中的垂直分布及其与时间相关性

时间

Time(d)

深度Depth(cm)

0~3

3~6

6~9

9~12

12~15

15~18

18~21

1

256.4

36.8

7.3

2.2

2.1

1.0

6.7

3

152.6

40.5

5.0

1.7

1.8

2.9

3.1

6

262.4

29.9

5.4

5.1

1.0

1.6

2.5

11

200.0

19.2

4.9

2.0

0.7

1.2

2.4

20

180.5

27.3

10.5

7.7

3.1

1.1

3.6

29

312.6

28.2

8.1

5.7

3.7

5.4

11.2

38

211.0

27.1

9.4

4.7

2.6

5.9

3.1

47

173.3

15.5

8.7

4.2

6.4

11.7

5.2

56

97.8

15.2

8.6

5.6

2.7

2.0

3.8

65

76.6

17.3

13.2

24.4

2.8

3.0

5.6

74

89.1

11.6

6.4

3.6

2.0

1.5

1.3

由表3可见,对同一处理,土壤中Co的浓度随深度急速地降低。回归分析表明,土壤中Co浓度随离表层深度x呈单项指数负相关,相关系数在-0.6952~-0.9302之间,它们在T=0.10~0.01水平上显著。

应该指出,大多数处理的底层土壤中60Co浓度有升高的趋势,这主要是由于在淹水条件下,上层土壤中的60Co不断向下迁移、积累的缘故。

水稻对60Co的浓集作用

表1已经表明,相对于田表水和土壤,水稻植株对土壤中钴的浓集作用与60Co引入距收获时间成正相关,其浓集系数 Ks由1d的1.24至74d的29.72,与其相应的糙米对土壤中钴的浓集系数则为7×10-4和0.1。至于对田表水中的Kw值,水稻植株由1d的37.2至74d的3064.4,糙米则相应为0.02和10.1;实际上,本试验条件下,当t>20d后,糙米的Kw值皆大于1。

Co在水-土壤-水稻中的迁移模型

Co在水-土壤-水稻系统中迁移、输运的动态过程可用封闭三分室模型原理描述。通常认为,示踪剂(60Co)的迁移服从一级速率过程,当作一定简化,便得各分室中60Co量对时间的变化率相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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