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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行政处罚若干规定在1995.04.25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行政处罚若干规定基本信息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行政处罚若干规定简介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对违反《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机构应当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合格,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事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或者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责令其停止检测,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第四条 建设单位(含城市建设开发企业,下同)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市或者区、县建委给予其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工,并可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第五条 建设单位采购供应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监督总站或者监督站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停工,并可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的,监督总站或者监督站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停工,并可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第七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进行工程结算或者使用该工程的,监督总站或者监督站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

第八条 城市建设开发企业不按《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实施质量管理,或者未履行住宅工程成品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监督总站或者监督站给予其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至5万元罚款。

第九条 建设监理单位违反《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工程进行监理的,市或者区、县建委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2万元至5万元罚款;建设监理单位不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监督总站或者监督站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至5万元罚款。

第十条 施工企业未取得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承接工程施工任务的,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擅自承接工程施工任务的,市或者区、县建委责令其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2万元至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施工、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采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未对采购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试验、检验的,监督总站或者监督站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发生质量事故后,不按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的,监督总站或者监督站给予其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的负责人、质量检查员和特种专业技术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监督总站或者监督站责令施工企业限期改正或者停业整顿,并可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质量体系不健全,质量责任制不落实,或者因施工企业偷工减料、弄虚作假,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质量低劣的,监督总站或者监督站给予其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业整顿,并可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市或者区、县建委责令其停止施工、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因其他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市或者区、县建委责令其限期改正、停止施工、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并可处以2万元至5万元罚款。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包换的,监督总站或者监督站给予其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超过限期仍未改正的,建设单位可自行修复,修复所发生的费用由施工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市、区、县建委或者监督总站、监督站可以对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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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行政处罚若干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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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行政处罚若干规定文献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条文释义.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条文释义.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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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422KB

页数: 68页

-1-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条文释义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工程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 建设工程有关人员的质量责任 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 第一节 建设前期 第二节 勘察设计 第三节 工程施工 第四节 竣工验收 第五节 保修使用 第五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障 第一节 市场机制 第二节 行政监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和制定依据的规定。 -2-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市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定的一部地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条文释义要点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条文释义要点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条文释义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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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68页

-1-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条文释义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工程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 建设工程有关人员的质量责任 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 第一节 建设前期 第二节 勘察设计 第三节 工程施工 第四节 竣工验收 第五节 保修使用 第五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障 第一节 市场机制 第二节 行政监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和制定依据的规定。 -2-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市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定的一部地

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为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我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相关条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条例》可自由裁量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细化、量化和具体化,共涉及质量管理、建设管理、工程承发包及合同管理等类别的54项行政处罚事项。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已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强化了对个人质量责任的追究,加大了对参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严重违法行为还规定了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严厉处罚措施。此次出台的《裁量基准》是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相关行政处罚条款,按照合法、合理、适当的原则,在充分考量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危害程度和后果等因素的基础上而制定的裁量基准,是对我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进一步补充。特别是针对《条例》中处罚金额较大的行政处罚事项,将有效减少行政执法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增强《条例》行政执法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条例》全面贯彻落实。例如,对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发包给两个以上的施工单位,或者将预拌混凝土直接发包的违法行为,按照未发生质量事故、发生一般或较大质量事故、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等违法情节轻重,设定了三档裁量阶次,明确了从轻、一般、从重处罚的裁量标准,违法情节最严重者将处以企业单位工程合同价款1%罚款、记24分以及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的处罚。

《裁量基准》正式发布后,已及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及当事人的监督,充分保护被处罚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督促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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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条例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2015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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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委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相关条款处罚的通知

京建法[2016]7号

各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确保《条例》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结合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相关条款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在法定处罚权限范围内行使裁量权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7〕17号)、《关于规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京建发〔2011〕216号),全面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相关条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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