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 总 则 一、 为了加强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保证井下安 全供电和用电,预防触电和电火花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及 电气火灾等事故, 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 及有关规程、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一九九 0 年铜川矿务局制定的《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进行重新修 订。今后对铜川矿务局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检查评比,均以修 订后的《标准》为依据。 二、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的基本要求是:供用电必须做到 “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 ;防爆电气设备必须 具有合格的防爆性能,所有电气设备和设施均要达到完好标 准和有关规定要求,实现安全可靠运行。 三、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与上级新规定有抵触,以上级 的规定为准。本标准未尽事宜,按爆炸性环境防爆电气设备 国家标准 (GB3836—2000)及《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 、 《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