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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0
危险废弃物转移五联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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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 编号 第一联(白色) 产生单位 产生单位 (公章) 审批表登记号 产生单位地址 产生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废物名称 类别编号 数量(吨) 特性 形态 包装方式 外运目的:中转贮运( )利用( )处置( ) 运输单位 承运时间 年 月 日 运输工具牌照号 道路运输证编号 运输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备述: 接收单位 经营许可证编号 接收单位地址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废物处置方式:利用( )贮存( )焚烧( )安全填埋( )其他( ) 接收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 编号 第二联(红色) 移出地环保局 产生单位 (公章) 审批表登记号 产生单位地址 产生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废物名称 类别编号 数量(吨) 特性 形态 包装方式 外运目的:中转贮运( )利用( )处置( ) 运输单位 承运时间 年 月 日 运输工具牌照号 道路运输证编号 运输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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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5 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已于 1999年 5月 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 予发布, 1999年 10月 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解振华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 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在直辖市行政 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 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 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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