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市 [2008]48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 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 加强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 根据《注册建造师 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号),我们组织起草了《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 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