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 (2011 年 12月 14 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2年 3月 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 市容环境卫生,促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 改建、扩建、平整、修缮、拆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管网、场地、道路、河道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以及其 他废弃物。 本条例所称排放人,是指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消纳人,是指提供消纳场的产权单位、经营 单位和个人以及回填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排 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