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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0
山东省建委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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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6月22日,山东省建委以鲁建发[1999]50号印发了《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规定》,《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确保工程档案完整、准确、及时地移交到城建档案馆(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山东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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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保障煤矿职工 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 规程》、《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 煤矿。 第三条 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过冲击地压的矿井, 认定为冲击地压矿井;未发生冲击地压的矿井,开采煤层、 煤层顶底板经鉴定具有冲击倾向性,并且采掘过程中煤粉量 超标、有煤炮或钻孔钻进中有卡钻、吸钻、异响等动力现象 的,均按冲击地压矿井管理。 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 实际控制人,下同)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 责防冲的全面管理工作;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是 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技术负责人,负责防冲的技术管理工 作;其他副职在分管范围内负落实责任。 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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