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对性 合同之债属于债的一种类型, 债具有相对性, 故合同效力也具有相对性的特征。 合同效 力相对性意味着合同权利义务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 除合同当事人外, 任何人都不能 享受合同权利,任何人也都不必负担合同义务。合同效力相对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的相对性,即合同关系只能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才能够向 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即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 的权利, 并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 当事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均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不负 担合同上的义务。 在双务合同中, 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在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 既 然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合同之债是一种对内效力, 那么,合同内 容就不具有公示效果, 合同内容不能对抗第三人。 例如发包人与承包
合同法原则 ——合同相对性原则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含义及其地位 (一)含义 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 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合同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 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请求, 也不能擅自 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 (二)地位 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的奠基石。 《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 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不得擅自变更 或者解除合同。”,也确立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在合同法上的地位。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内容 (一)主体的相对性 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 只有合同当事 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 讼,任何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合同另一方提起诉讼或请求, 而不能 向第三人提起诉讼或请求。 (二)内容的相对性 只有合同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