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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0
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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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 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11]53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 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 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 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121 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 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 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

关于规范土地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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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规范土地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房 [2009]445 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土地登记收费行为,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 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 际情况,现就土地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土地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对土地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 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土地 使用权抵押除依照本通知按件收取土地登记费外,不得再收取土 地使用权抵押服务费。 二、土地登记费(含权属调查)按件收取。收费标准为:住 宅用地每件 100元,非住宅用地每件 700元。 车库(或车位)用地登记以及住宅附属的杂物间用地单独进 行登记的,或住宅附属的杂物间和独立住宅楼(包括自建和统一 规划建设的)底层为商业店面,但其土地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与 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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