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第 3.2.8、3.3.2、4.3.5、 4.7.3、4.9.1、4.9.2、7.4.2、7.4. 6、 7.5.2、7.6.2、7.6.4、7.7.5、11.1.7、11.2.3、11.2.4、11.6.1、11.8.9、 11.9.5、12.2.3、12.2.6、12.3.4、 12.5. 2、12.5.4、12. 6.2、14.9.4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 3.2.8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 到损坏。 3.2.8、 3. 2.9 规定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而且不能同时损坏。因为只有满 足这个基本条件,才可能维持其中一个电源继续供电,这是必须满足的要求。两个电源 宜同时工作,也可一用一备。 对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要求作了规定,除应满足本规范第 3.2.8 条要求的 两个电源供电外,还必须增设应急电源。 近年来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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