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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3.2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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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 () 二 三 四 五 2.排烟防火阀应当烟气温度超过()℃时能自动关闭 3.一类高层建筑内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秒内供电 . 泡沫灭火系统在泡沫消防泵启动后, 将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最远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宜 大于() 5.防火水幕带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 6.《人防》规范要求火灾疏散照明和火灾备用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 其连续供电 时间不应小于() 7. 建筑面积不大于㎡的人防工程,其火灾备用照明的的照度值不宜低于正常照度值的() 8.《高规》要求走到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 米 米 米 米 9.当采用穿管敷设绝缘导线时, 按机械强度要求选择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的最小截 面积不小于()平方毫米 10. 高层建筑中的自备发电机的应急照明的照度应为() 正常照明照度 不要求 11.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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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第三章 厂房 第四章 仓库 第五章 民用建筑 第六章 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 第七章 建筑构造 第八章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第九章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第十章 电 气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 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方针,采限防火措施, 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 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 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 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 理。 第 1.0.3 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 (包括底层设臵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和建筑 高度不超过 24m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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