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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3.23
黑名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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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从源头杜绝故意逃废金融债的行为,本着 “真实、准确、全面”的原则对所有融资方、担保方和潜在融资客户进行诚信度 搜集调查,建立融资禁入机制,有效抑制和杜绝不良贷款增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黑名单”是指以公司内部档案有不良融资关系的客户 及存在潜在风险的客户为基础,搜集其关联企业、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 属等信息资料的一套诚信度管理系统。 第二章 认定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系统账内、账外不良贷款、不良担保及抵债资产、欠息贷款的 企业法人、关联企业法人、股东、自然人及其直系亲属;申请贷款被发现有欺瞒 行为的潜在风险客户。 第三章 认定的原则和依据 第四条 :认定原则:认定工作要本着慎重、真实、准确、全面等原则,不讲 人情,不扣帽子,不打击报复。 第五条 :认定依据:以下列九大类为基础,搜集: 1.有不良贷款的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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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 “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 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 划纲要( 2014—2020年)》,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黑名单”的信息 采集、认定、发布、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住房城乡建设领域 法律、法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失信“黑 名单”: (一)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 (二)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十二个月内因相同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含两 次)行政处罚的; (四)对发生质量、安全重大事故或十二个月内发生两 起(含)以上较大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 (五)在从业过程中因相关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的; (六)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住房城乡建设部 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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