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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3.24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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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河 道 堤 防 管 理 条 例 ( 1 9 8 4 年 6 月 1 6 日 广 东 省 第 六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批 准 1 9 8 4 年 7 月 4 日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公 布 )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河 道 和 堤 防 工 程 管 理 , 维 护 工 程 完 整 , 确 保 安 全 渡汛 , 保 障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和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的 安 全 , 促 进 工 农 业 生产 发 展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特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水 利 部 门 , 是 本 省 各 地 河 道 堤 防 管 理 的 主管 部 门 , 负 责 本 条 例 的 组 织 实 施 和 监 督 执 行 ; 会 同 航 道 主 管 部门 负 责 本 地 区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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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1984年6月16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1984年7月4日广东省 人民政府公布)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1988年10月16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和堤防工程管理,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安全渡汛,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 财产的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本省各地河道堤防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 监督执行;会同航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江河流域的规划和水利资源开发利用; 负责堤防工程的管理维护, 并在各级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防洪调度工作。 第三条 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工作,各地应根据需要建立健全河道堤防管理机构,归各级水利部门领 导。市区、城镇河段的河道堤防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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