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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3.24
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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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土地使用权 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 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国 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 特征: ( 1)取得的土地使 用权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应 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 土地经济效益,表现为一定年期内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 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 ( 2)取得的土 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 以出让年限为限。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 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 3)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 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实际享有对土 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 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

划拨土地的转让、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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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的转让、抵押与开发 划拨是在我国计划经济制度下形成的, 今后一定时期将长期存在的一种建设用地 使用权取得方式。 1990 年 5 月 19 日,国务院发布了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和转让暂行条例》,符合法定条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租赁与抵押,近 20 年来,已有大量的划拨土地经过出让程序进入房地产市场。随着建设用地招 拍挂竞价出让方式的日趋深入,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亦发生质的变化。 一、划拨土地流转方式的历史与现状 梳理土地政策与法规可知,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为界限,划拨土地 使用权的取得与流转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之前,尤其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 代,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不论是营利性,抑 或公益性,一律以划拨方式无偿取得土地, 国家不获取地租收入。 改革开放以来,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在深圳等城市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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