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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3.24
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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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51号 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 (以下简称供热)企业资质管理, 保障向城市安全、可 靠、持续稳定地供气、供热,促进城市燃气和供热行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城市中从事供气、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系指以自有设施向用户专门供气、供热的企业, 包括气源厂、热源厂、燃气厂和供热输配企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 系指燃气和供热企业的设施水平、 供气和供 热能力、企业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等。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的 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按供气、供热能力实行分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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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51号 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 (以下简称供热)企业资质管理, 保障向城市安全、可 靠、持续稳定地供气、供热,促进城市燃气和供热行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城市中从事供气、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系指以自有设施向用户专门供气、供热的企业, 包括气源厂、热源厂、燃气厂和供热输配企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 系指燃气和供热企业的设施水平、 供气和供 热能力、企业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等。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的 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按供气、供热能力实行分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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