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 1.1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逐步实现 建筑施工质量标准化, 提高我区建筑工程质量水平, 稳步推进质量管 理流程的程序化、现场施工质量标准化。根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 则》及《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 1.2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海区辖区内所有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 工程项目。 第 1.3条 工程质量管理除应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 规范及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前期法定程序规定 第 2.1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 标投标工作完成后,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 应携有关资 料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填写《建设工 程质量监督登记表》(附表 1)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用。 第 2.2 条 建设单位办理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