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 67号令发布 1999 年 2 月 3日, 1999年 5 月 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 >>和<<城市供水条例 >>, 制定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水质 ,是指城市公共供水 ,自建设施供水及进行 深度进化处理的水质。 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中包括原水和二次供水。 本规定所称原水是指由水源地取来的原料水。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深度进化处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炭、反渗透、膜等技术对城市自 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或者以其他形式直接供给城市居 民饮有的水。 第三条 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进行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 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实行企业自检、行业检测和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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