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颁布者 ]:建设部 [颁布时间 ]:2001-1-23 [法规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84号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已于 2000年 12月 14日经第 35次部常 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1年 3月 1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 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保证城 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 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 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 《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 业务。 第三条 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 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
1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第三条 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 20%,其中高级城市 规划师不少于 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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