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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1
《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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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印发《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依法建设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惠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第四条 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 必须符合 第五条 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下列原则: (一)与珠江三角洲城市发展战略相衔接,与惠州市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 (二)应当采用组团式的城市布局,根据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和现状特点,统筹兼顾、 (三)保持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强度,有效控制人口密度。 (四) (五)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张家口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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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二 00九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张家口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编制和规 划管理。 第三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 各类详细规划和重要建筑方案设计引进市场竞 争机制,面向国内外市场,鼓励设计方案竞标。 第四条 在本市规划区内承担各类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 应当具备相应的规划设 计资质。在规划成果报批的同时应附相应的规划资质证明材料。 外埠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从事规划设计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承担居住建筑面积 15万平方米以上(含 15万平方米)、公建 5万平方米以上(含 5万平方米)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应具备甲级规划设计资质。承担居住建筑面积 8~15万平方米、公建 3~5万平方米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应具备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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