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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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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准 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 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 质管理规定》( 2001 年 1 月 23 日建设部第 84 号令) 2.条件: (1) 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2)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20 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 2 人,建筑、 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5 人; (3)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 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 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5) 注册资金不少于 20 万元; (6) 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 10 平方米。 3.审批程序: (1) 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市)人民政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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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颁布者 ]:建设部 [颁布时间 ]:2001-1-23 [法规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84号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已于 2000年 12月 14日经第 35次部常 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1年 3月 1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 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保证城 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 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 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 《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 业务。 第三条 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 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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