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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14
2011年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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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成公积金〔 2011〕45号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暨 2011 年度 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50号)、 《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成公积金委〔 2007〕 2号) 和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届第六次全体委员会议纪要 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 2011 年度缴存基数,请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个人须按照同比例缴存。财政拨款单位、国有 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存比例上限为 12%,下限为 6%;其它单 位缴存比例上限为 15%,下限为 6%。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 2 — 二、缴存基数 (一)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的通知》(成府发〔 2010〕21 号)要求,彭州、邛崃、崇州、 金堂、大邑、蒲江、新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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